关于我们
工作动态
展览信息
政策法规
会员天地
培训与服务
协调与服务
纺织信息
知识产权
图片新闻
音频视频
各地协会
心系灾区
商机
走进中国30年
新中国60华诞
当前位置: 主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通告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2号 2009年度部份工业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资质及初审公告
2009-06-09 10:01  文章来源:商务部 外贸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2号 2009年度部份工业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资质

及初审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09-06-05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自2009年6月起,招标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届时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政府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09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2009年度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投标内资企业资质标准见《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5号》。自2009年度第二次招标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按以下标准考核出口或供货实绩:

  (一)轻重烧镁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二)其它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三)氟石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10000吨。

  (四)滑石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五)碳化硅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2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

  (六)矾土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七) 甘草及甘草制品

  1、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6年—2008年有出口实绩;或在2006年—2008年委托出口额年平均2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6年—2008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60吨,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6年—2008年有出口实绩;或年供货值200万人民币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0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09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6 -2008年具有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08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2006-2008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甘草资格初审于2009年6月12日17时前结束,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资格初审于2009年7月10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 甘草资格复审于2009年6月17日前结束,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资格复审于2009年7月31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附件1: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2: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3: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文章类型: 文章作者:
】 【打印】 【推荐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2号     2009-05-14 13:56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2009-05-04 14:03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0号 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2009-04-27 09:35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1号《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2009-04-07 14:02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号    2009-02-13 11:17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5号 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08-10-06 09:24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1号 关于2008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008-04-18 09: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6号    2008-03-27 13:26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4号 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2007-12-13 14:47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1号 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2007-11-16 09:48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