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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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3 14:2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严厉打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外汇管理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请各分局将此文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各外贸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