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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4号 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2007-12-13 14:47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7-12-11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附件: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

  附件


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3年以上(含,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或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2004-2006年对台湾地区有连续出口业绩,且平均年出口量不低于20万吨。以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2004-200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天然砂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流通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2004-2006年对台湾地区有连续出口业绩,且年均出口量不低于50万吨。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2004-200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已获准与金马澎直接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中,福建省、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标准(注册资金、出口数量可适当降低),各推荐1家企业开展对金马澎天然砂直接贸易活动。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12月14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砂石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砂石协会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砂石协会对通过地方初审的企业提出行业意见,并于2007年12月17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砂石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申领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信息来源: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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