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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
2001-03-27 11:32  文章来源:汇复[2001]73号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分局《关于企业提前购汇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海汇发[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批复如下:

  一、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支付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时,可以从其人民币账户或外汇账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境内机构其他项下外汇收支,仍按照现有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违反本批复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中有与本批复内容冲突的,以本批复内容为准。
请收到本批复后,各分局尽快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转发,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向所属分支行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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