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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号
2009-03-09 13:43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

公告2009年第13

 

  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积极支持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下简称“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九年三月六日

海关总署 2009年03月06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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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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