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工作动态
展览信息
政策法规
会员天地
培训与服务
协调与服务
纺织信息
知识产权
图片新闻
音频视频
各地协会
心系灾区
商机
走进中国30年
新中国60华诞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数据库 >  综合性法规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 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9-06-08 09:08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 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公告2009年第37

 

  经国务院批准,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09年海关商品编码,对调整后的禁止类目录商品编码进行修订,修订后禁止类目录共计1759项商品编码。

  二、对以下情况,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三)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四)其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目录的商品。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8年第22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其他规定仍按原公告执行。

  附件: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九年六月三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9年06月03日  颁布
相关附件  
 
标题 文件类型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 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pdf
PDF 文件
点此下载PDF阅读工具
  文章类型: 文章作者:
】 【打印】 【推荐

相关文章:

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调查严格遵守WTO相关规则    2009-06-02 14:38
商务部召开部分日资企业座谈会    2009-05-19 16:07
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
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5-18 1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2号     2009-05-14 13:56
商务部:中国外贸出现积极变化 但形势依然严峻    2009-05-11 10:32
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9年第2号《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2009-05-08 14:23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2009-05-04 14:03
商务部:第五届中博会将于2010年在江西南昌举办    2009-04-29 13:37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0号 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2009-04-27 09:35
商务部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    2009-04-26 09:33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