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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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30 13:29 文章来源:中国产业安全指南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编者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国际竞争优势不再取决于资源禀赋和劳动力成本,科技创新成为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本文作者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例回顾以及我国专利申请与他国的比较分析,阐释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及其应对措施。
随着我国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外贸总量在世界上的排名逐年攀升,从2001年的第6位,上升到现在的第3位。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贸易大国。但是,我国还远不能称为贸易强国。我国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不断地受到知识产权贸易的影响和制约。目前我国在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贸易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微乎其微;由于缺乏现代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产品,一些企业只能从事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加工制造业,依附于跨国公司换取微薄的贴牌收入;由于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一些出口企业不得不依靠出口退税来维持有限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一、知识产权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新手段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孜孜不倦地努力将知识产权保护引入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他们凭借贸易手段,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美国为例,美国贸易代表每年根据产业界要求公布 “特别301条款”名单,确定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并有权采取有效的贸易报复措施。即使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达成之后,美国贸易代表署仍利用“特别301条款”的双边措施,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海关负责对国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的审查,并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根据美国“337条款”,如国外企业进口商品侵害了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受害人可以向USITC提出控告。USITC经过调查核实后,可以发出强制排除令或禁止进口令,由海关采取相应措施扣押知识产权侵权产品。
借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机,美国和欧盟联手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贸易谈判中,1995年1月1日,WTO正式建立后,TRIPS协议即时生效,标志着国际贸易新体制的诞生,从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作为WTO的重要事务被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在WTO的框架下,国际贸易不再仅是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三大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上升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而且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都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知识产权本身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对象,同时成为国际贸易的新手段。在WTO奠定的国际贸易框架下,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融合在一起,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全球化时代拉开了序幕。
二、知识产权纠纷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在国民经济发展日渐依赖对外贸易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常常成为贸易纠纷的诱发因素。近年来,我国某些企业因为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许多知识产权纠纷,使企业在“走出去”的道路上受挫。以下将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据统计,从1996年美国发起第一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条款”调查开始,到2006年6月,美国共对中国提起了53起“337”调查,我国成为遭受美国“337条款”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强化木地板遭受美国“337条款”调查就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2005年7月,荷兰Unilin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Unilin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以“地板锁扣”专利遭圣象集团等18家中国企业侵权为由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出申请,要求启动“337条款”调查。此举涉及中国5000家地板企业,每年出口量达1.75亿美元。一旦裁定侵权成立,中国所有的涉案产品将永远不能进入美国市场。对此,中国商务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应诉。2006年7月USITC在初裁中判定:圣象、四川升达和菲林格尔等企业的强化木地板产品构成侵权,但其使用“第7号锁扣”技术生产的产品可以在美国销售;而深圳燕加隆利用自行发明设计的“一拍即合锁扣”技术生产的地板产品则不构成侵权。但是,2007年1月,USITC终裁结果则部分推翻了初裁判定:除燕加隆外,其余17家企业均被判侵权,并且在初裁中获胜的“第7号锁扣”专利被推翻。
根据终裁令,中国地板出口企业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锁扣地板;对已输入美国和库存的产品将依据USITC的禁止令销毁或缴纳保证金。如果要在美国市场销售,必须向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据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出口到美国的强化木地板约为3000万平方米。以此计算,这些地板若还想在美国市场销售,就要承担每年1950万美元的专利费用。这让我国地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了价格竞争力。
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技术的利器,并已成为我国众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障碍。以DVD为例,近几年,我国DVD产业飞速发展。1997年起步时,年产量仅为5万台,而到2001年,便急剧上升到1994.5万台(含在中国制造的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产量),2006年上半年已达到7891.43万台。我国的DVD产量增长势头猛,价格低,产品性价比有着明显优势,但应当注意是,我们的产品没有一个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标准全部由国外企业掌握,国产DVD的核心元器件都是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只是进行简单的组装。
当DVD市场和我国DVD生产企业的实力都在迅速增长时,DVD技术的外国专利拥有者也相继组成了若干同盟,包括6C(由时代华纳、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东芝株式会社和日本JVC六公司组成,以后IBM也加入该联盟,习惯称呼仍旧是6C)、3C(由索尼、先锋、飞利浦三公司组成,后LG加入而成为4C)、1C(汤姆逊公司)和MPEG-LA专利收费公司(由哥伦比亚大学托管人、法国电讯、富士通株式会社、通用仪器有限公司、松下、飞利浦、三星电子、索尼、亚特兰大科学有限公司、JVC、三菱、东芝、KDD株式会社、日本电报电话公司、三洋电器公司、日立等16个专利权人组成)等。
2002年1~2月,3C在欧盟地区各海关开始大规模扣押从中国出口的未缴纳专利费的DVD产品。2002年3月,6C对未支付专利授权费用的约100家中国DVD厂商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中国DVD厂商拒交专利费用的话,将采取法律手段。在此前的1999年6月,6C就发表了关于“DVD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
中国DVD企业始终坚持全权委托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与国外技术开发商的谈判。该协会经过两年前后达30余次与国外技术开发商的谈判,最终签订了双方能够接受的协议条款。2002年4月19日,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与6C签订每出口1台DVD机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协议。随后,又与3C签订每出口1台DVD机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协议。其他专利使用费支付情况是:lC收取每台售价的2%(最低2美元)的专利使用费,MPEG-LA收取每台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2年调整为2.5美元),以及早已谈成的杜比收取每台1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专利费的收取导致我国DVD生产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直接阻碍了出口规模的扩大,并导致交费企业利润空间急剧缩小,甚至几乎“无利可图”,一些大型企业已转向其他产品生产领域,而有些小企业缺乏转型的资金和能力,加之当初没有预留专利费,因此也被迫退出DVD生产行列。
三、我国外贸高速增长,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
近年来,中国的GDP平均年增长率高达9.4%,迅速成长为贸易大国。我国贸易依存度急剧攀升。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扩张,绝大部分来自于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混战于价格战中,而非来自于国家的竞争优势。其显著的特征就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撑,缺乏高附加值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6)》显示,我国工业制成品国际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8.25%,名次上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三,成为名符其实的制造业大国。但是,我国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的情况同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却极不相称。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为49555件,占全世界PCT国际申请总量的34.1%,继续以较大优势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日本申请量为26906件,占总量的18.5%,仍然位居第二位;德国申请量为16929件,占总量的11.7%,排名第三。中国申请量猛增56.8%达到3910件,占总量的2.7%。在2006年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50位的申请人中,绝大多数是大型跨国企业,其中,有18个来自美国,14个来自日本,7个来自德国。而我国只有华为一家企业入选,其他大多数中国企业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屈指可数。由此可见,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所占份额和排名前50位的企业数,都远远落后于日本,显示我国“世界工厂”的盛名主要是比较成本优势的表现,技术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
美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市场,也是世界各国专利战略的必争之地。据美国专利商标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除美国本国外,在美获发明专利授权前三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分别为36807件、10005件和6360件;中国大陆661件,排名第15位。虽然近年增长迅速,但我国在美国的发明专利授权总量仍然较少,2006年我国仅占美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0.8%,同年,美国在华发明专利授权量达5870件,相当于我国在美授权量的8.9倍,我国的相对劣势仍然比较明显。
此外,我国不少企业对商标注册的认识不够,忽视商标的国际注册。据统计,在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的品牌没有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而高达76%的品牌没有在欧盟注册。2004年中国在海外注册的商标不过数百个,而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却超过1万个。近年来,我国许多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给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造成被动。据国家工商总局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譬如,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等相继遭遇商标被抢注。又如,中药老字号商标中的北京同仁堂在日本、漳州片仔癀药业和广西玉林制药在印尼都有过同样的遭遇。一个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就很可能意味着该品牌将失去被抢注国的市场,为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进军海外市场设置了重重阻力。商标被抢注后,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就得或以重金买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或“改名换姓”,付出昂贵的代价,重新培育名牌。
四、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
我国正处于强烈依赖对外贸易的历史阶段,对外贸易依存度和技术依存度相当高,面临着国际知识产权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严峻挑战,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增强知识产权许可谈判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积极参与和主导技术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加强自主创新,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1、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意识包括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获权意识、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应用和管理水平等等方面。要加强相关研究和管理人员特别是有关领导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我国已加入WTO,因此我国的对外贸易应当遵守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凡是在国际贸易中将外国产品或者技术引入到中国的,必须遵守中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而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无论是产品制造商,还是纯粹的贸易公司,都应当对产品销往的所在国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进行调研,以使自己的产品在所在国市场不是侵权产品。
除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外,我们也要加强对自己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意识。有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做好专利权、商标权等的国外申请和注册工作,为企业开展国际市场和海外投资发展,实现“走出去”战略奠定基础。
2、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从市场竞争角度说,诉讼本是一种比较正常或普通的竞争手段。但是,我国一些企业在国外被诉时,或考虑诉讼成本,或考虑单个企业的得失,放弃应诉,或应诉不力,使得国外起诉的企业或启动某些程序的政府不战而胜,导致被驱出市场,甚至形成外国企业动辄以起诉相威胁的恶性循环,与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维权力度形成鲜明的对比。
3、增强知识产权许可谈判能力
我国属于技术需求国,后起的产品生产国,这意味着必然要寻求大量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中国的企业几乎都是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非常少,很难和外国权利人进行交叉许可,因而缺乏谈判筹码。如果企业分散寻求许可,谈判力量就更弱。
政府应该帮助行业增强知识产权谈判能力,既包括事前获得许可谈判,也包括纠纷发生后的和解谈判。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应当培育行业协会的成长。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企业行动,发挥集体谈判的优势。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常不局限于某一家企业,因此行业集体应对就更为重要。
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鉴于我国贸易扩张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支持,对外技术依存度超过50%,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贸易纠纷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将非常突出。而中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缺乏自己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机制的能力,且分散建立相关机制缺乏规模经济,成本高昂而专业水平受限。因此,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完善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下,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科研机构可以充分了解各个领域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为研究开发、生产和出口贸易提供决策基础。
5、积极参与和主导技术标准的制定
标准已经成为新的全球竞争的领域,目前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标准领域。我国在专利技术与标准的结合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大多数领域不掌握核心技术。因此,在企业层面上,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企业,要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增加企业在技术标准中可利用的资源,通过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方式主导国内标准的制定。在国家层面上,应当尽快完善标准制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在标准技术的采用中应尽量采用中国的技术,适当考虑国际标准,促进中国标准国际化。同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因为我国的贸易依存度高达70%左右,国际标准化活动对中国贸易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已有部分企业取得了成绩。比如,在3G标准的制定中,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参与提出了TD-SCDMA标准,这是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被国际电信联盟批准颁布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三大主流标准之一。又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拥有数十项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2003年获得国际电信联盟ITU-T新标准G.raman的起草权,这是中国企业在光通信领域首次牵头起草国际主流标准。为探讨WTO框架下“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便利全球贸易、特别是通讯和信息产业贸易,中国政府于2005年5月向WTO/TBT委员会提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官方提案,要求WTO/TBT委员会在审议TBT协议执行情况的“三年审议”议程下就该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讨论。
6、完善市场竞争规制制度
我国目前规范权利行使、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规范零散,效力等级各异,仍需要完善。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欠缺有效规制。上述制度的缺陷,也常使我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前述的DVD事件中的6C、4C联盟就涉嫌垄断。因此,立法部门应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的制定,尤其是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工作,以限制国外企业在国内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目前《反垄断法》已被列入2007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中,国家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反垄断法》。
7、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从长远来看,我们必须加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大力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提高发明专利数量和质量。当前一个国家竞争力指标主要集中在发明专利质量的评价上。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基本上是以高技术和专利权为基础搭建起来的。利用科技手段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归根结底是国家之间技术实力的较量。中国企业只有提高自身的技术研发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才能从根本上跨越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供稿:中国化工信息中心胡世明 编辑:张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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